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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抢劫圈套索要钱财如何定性

作者:发表时间:2009-11-15 08:35:39

  吴海阔

  案情:许某与刘某、张某、赵某商议,设计由许某找孙某抢赵某。等其得手后,由刘某、张某出面抓孙某,再以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而后许某四人依计行动,许某给孙某一把匕首,让孙某抢劫已坐在某宾馆门口等待的赵某,见孙某过来,赵某立即将手机拿出来送给孙某,此时刘某、张某从躲藏处出来将孙某抓获捆绑,由张某、刘某看管。其间二人多次殴打孙某。许某、赵某以孙某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2万元作为私了放人的条件,否则将孙某送交公安局。孙某父母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孙某救出,许某与刘某、张某、赵某被抓获。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刘某、张某、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刘某、张某、赵某构成绑架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害人威胁、要挟,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而绑架罪多是对被绑架人实施人身强制,以此勒索第三人财物。二是敲诈勒索所针对的被害人一般是同一人;而绑架罪的绑架对象和勒索对象是不同的人。三是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害人一般不会受到实际的身体强制,而绑架罪被害人的自由则会受到限制。

  本案中,许某等四人设计了一个圈套,以一个貌似合法的手段先将孙某非法拘禁,而后又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其行为既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又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一般只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此案不同于常案的是,对于被害人来说其限制人身自由和勒索财物都有一个貌似合法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其实是一个圈套,作为绑架勒索的借口,并不能改变其绑架行为本身的性质。(作者单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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