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徐某和吴某结婚后,吴某下落不明尽十年,徐某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并承担起赡养吴某目前的义务。为了尽快结束这场不幸的婚姻,徐某不打算按照先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提起离婚的方式,而希望按照直接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陈大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从法律上分析了这种方式的可行性。
一、 被告下落不明近十年,且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
被告自1998年下半年负气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其间没有和家人、朋友有过任何联系,经公告查找确无被告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决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二、 被告离家出走之前,原、被告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亦无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正是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被告才离家出走,使原告独自一人赡养双方老人、抚养子女,支撑整个家庭。被告离家出走无音讯至今,也证明了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陈大豪律师联系方式:13683803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