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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黄行动应当明确的基本标准

作者:发表时间:2010-01-24 19:54:33

即使为了手机扫黄,正当的程序也应该是:先由手机运营商将监测到的“问题短信”提交公安部门鉴定,如果公安部门认定该短信属于“黄色淫秽”范畴,再由公安部门下发指令,暂停相关手机的短信功能,并及时通知相关机主———只有这样做,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近来,京沪粤三地相继传出手机发黄段子将被暂停短信功能”的消息,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由于“黄段子”的标准并不明确,不少用户(其中不乏一些名人)因好奇而试发各类短信,挑战监测系统的“底线”。北京移动就此表示,手机发“黄段子”被暂停短信功能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短信发送量达到一定级别,二是有多位用户举报,三是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查证,认定是黄色短信或是垃圾短信(1月20日《东方早报》)。

  现在看来,不仅何为“黄段子”尚无明确标准,而且如何处置发送“黄段子”的手机,各地的标准和方式也不一样。

  相比北京移动的“三个前提条件”,上海移动的处置标准要严苛得多———上海移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手机一旦发送黄色短信,就将被发现并被暂停短信功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置。

  广东移动与上海移动的做法类似,用户手机被暂停短信功能后,还需到公安部门签订不再发送“黄段子”的保证书。

  显然,北京移动的处置方式更加谨慎,具有边界意识,因而更加合理。

  实际上,对于手机扫黄,舆论反应是一分为二的:对于牟利性的群发黄色信息行为,人们支持有关部门和运营商予以打击;但对于普通用户个人之间发送黄段子,舆论普遍认为不宜予以干涉和处罚。

  北京移动设置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将大量群发与少量发送黄色信息区分开来,第二个前提条件将接收方愿意与不愿意接收区分开来,在打击牟利性群发黄色信息行为的同时,并不干涉熟人之间发送少量“黄段子”,避免侵犯人们的通信权利和自由。

  北京移动设置的第三个前提条件,涉及程序正义问题,亦不可小视。

  众所周知,手机运营商的身份是电信企业而非执法机关,用户购买手机并预交话费后,就与手机运营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有义务保证用户正常通信(除非手机欠费),而无权对用户作出暂停手机短信功能的处罚。

  因此,即使为了手机扫黄,正当的程序也应该是:先由手机运营商将监测到的“问题短信”提交公安部门鉴定,如果公安部门认定该短信属于“黄色淫秽”范畴,再由公安部门下发指令,暂停相关手机的短信功能,并及时通知相关机主———只有这样做,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因此,北京移动处置手机发送黄段子”的标准和方式,应该成为一个范本,供各地手机运营商仿效。

  毋庸讳言,各地手机运营商的处置标准和方式相差巨大,这本身就是很奇怪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手机扫黄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

  实际上,对于手机扫黄的是是非非,有关方面确有许多需要反思之处。

  比如,“手机发黄段子将被暂停短信功能”的消息,并非来自有关方面的正式公告,而是媒体报道个别用户的短信功能被关停,人们才逐渐知道这回事;比如,当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人们议论得沸反盈天时,我们只是听到一些手机运营商挤牙膏式的解释,却听不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权威说法;再比如,手机运营商通过哪些关键词监测黄色信息,有关方面一直秘而不宣,这种监测会不会侵犯公民通信隐私,有关方面一直不予回应;还比如,北京移动设置的三个前提条件中,“一定级别”、“多位用户”、“相关部门”等模糊用语仍让人不清不楚。

  要进行手机扫黄,首先得公开予以警示,得让人们知道黄色信息的基本标准或关键词,还得向人们说明手机扫黄不会侵犯个人通信隐私,这些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毕竟,手机扫黄是为了打击淫秽色情,而不是为了给老百姓“下套”;手机扫黄是光明正大的事情,不需要如此偷偷摸摸、不明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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