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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案例分析 > 刑事案例
 

赌球、假球案件刑法如何处罚

作者:陈大豪律师发表时间:2009-12-12 11:19:31

如果赌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构成赌博罪;如果打假球涉及行贿、受贿,即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么,赌球、假球刑法应如何处罚?

陈大豪律师(13683803469)解答:

赌球、假球之所以泛滥,违法成本低是一个重要原因,从过去足协对于赌球者、假球者仅仅进行罚款等行业内处罚即可看出。那么,今天的刑法介入能否提高其违法成本呢?赌球、假球案到底涉及到哪些刑法问题?对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记者就这些刑法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蒋熙辉博士。

        蒋熙辉认为,刑法介入肯定会提高赌球、假球的违法成本,但对赌球、假球的行为定性,应先区分一般赌博与建立网站开设赌场两种行为的不同。

        设立赌球网站营利,构成开设赌场罪。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对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作出了修订,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修正案将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区分了开来,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两罪。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接受参赌者投注而赢取多数参赌人员的财物,即所谓坐庄操纵赌局输赢,就构成开设赌场罪。至于通过互联网建立虚拟赌场,虽不需要物理空间,但危害性绝不亚于实体性的赌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亦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从前述赌球案例来看,行为人开设网上赌场和投注站,获利巨大,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隐蔽性高,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参与赌球,可能涉嫌赌博罪。足球从业人员参与赌球者,若并未与开设赌场者形成共同犯意,则应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看其是否符合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犯罪定量标准,符合即构成犯罪,不符合则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开设赌场者与俱乐部人员、足球队员相互勾结,共同坐庄,操纵球局输赢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开设赌场罪,情节一般的,与赌博罪刑罚相同,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如果情节严重,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假球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对于假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数年前发生的黑哨事件就引起过法学界的探讨。因当时的刑法仅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足球教练既难以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让当时的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遇到了不小的难题。不过,当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蒋熙辉指出,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修正案取消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代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对俱乐部管理人员、球员、教练采取贿赂行为实施踢假球可以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处,而对足协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行为,因为其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可按受贿罪论处。换言之,如果足球裁判收受贿赂之后吹黑哨,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球员收受贿赂之后踢假球,也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足协官员收受贿赂之后指使打假球,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那么,对于融合了赌球与假球两种因素在内的行为如何定性,蒋熙辉称,如果俱乐部的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开设赌局并勾结球员、教练以操纵输赢的,应当认为构成诈骗罪;而球员、教练明知是开设赌局还予以配合实施踢假球、吹黑哨,则应以诈骗罪的共犯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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