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中旬,张某与李某口头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李某位于大道北段的门面房一间,其店面转让费20000元。随后张某在对该店面进行装修中,发现此房非李某所有,而是李某转租他人的,且该店面楼上有人居住,须从门面出入,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136838034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张某违背合同约定转租给李某,李某无权占有,再次转租给张某,该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合同自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因此而得到的张某交付的门面转让费应予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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